总工会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在组织会员活动、权益维护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由此使工会在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时更加有章可循。
不仅如此,《意见》还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备案登记手册和工会托管协议需报市总工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意见》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劳务派遣工的雇用单位,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做好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
记者在这份文件的后面看到,《劳务派遣用工备案登记手册》必须登记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工会主席法人代表登记证号码,以及工会主席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等。而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上必须写明“解除(终止)合同日期、解除(终止)原因、转出工会时间”等;在《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上则必须注明“合同起始日期、合同期限、从事岗位或工种、合同约定工资、加入工会时间”等。《备案记录》中,需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鉴证备案签章、企业职工社保局养老保险备案签章、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局养老保险备案签章、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备案签章、医疗保险管理局、生育保险备案签章、工伤保险管理局工伤保险备案签章、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劳动用工备案签章、市总工会入会备案签章等。
《意见》还规定:劳务派遣工会员人数由会籍所在单位统计;加入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包括委托用工单位管理的劳务派遣工会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统计,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由用工单位工会统计;要依法保障劳务派遣工开展活动和工会工作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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