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隋笑飞、黄小希)3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工会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我国劳务派遣用工亟待规范。
我国的劳务派遣用工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发展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重要的就业形式和用工制度。劳务派遣工主要是农民工和城市下岗人员,也有部分大中专毕业生。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
报告指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主要安排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而实际情况是,很多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工安排在一线长期性岗位,部分国有企业中存在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利用异地派遣少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工参保率也普遍偏低。
报告指出,我国外派或在外劳务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我国的外派劳务是由对外援助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带动的,逐步发展到有组织、有管理地对外派遣。总的来看,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发展情况是好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外派劳务管理政出多门,公民出境务工渠道杂乱,非法外派活动屡禁不止,导致劳务人员出境后非法务工或无工可务,其人身和财产安全无法保障;一些外派企业管理水平不高,重收益、轻管理,不重视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等。
那临时工派遣到底有什么好处呢?
对用人公司
(1)、对于因为短期项目需要或其他临时用工的情况,采用租赁方式可免除办理招用工手续以及社保增减问题,包括入职及离职等繁杂的手续,轻轻松松用人同时也轻轻松松的停止使用。
(2)、减少企业简单重复性工作及避免许多突发性的人事问题,降低了企业在人事管理方面的直接和间接成本。
(3)、保证公司人员流动自然有序,减少劳动纠纷。
(4)、可以将以往用人的间接成本(工资、社保等)转变成直接成本(服务费)。
对被租赁员工
(1)、保证对自身用工的合法性,同时保障自己享受社会福利保险。
(2)、拓宽自己的就业渠道,不再停留在自己找工作同时增加租赁公司推荐工作。
(3)、避免离职常规所必须面对的各种问题,既可以轻松的来也可以轻松的离开。
对于以上租用双方的作用主要建立在租赁公司对传统用人模式的转变上,人力资源的配置就如大禹制水,疏导才是关键,所以人才租赁是公司与个人之间有效、简洁、合理的用工桥梁,是建立用工关系两厢情愿的有效方式,是减少公司与职员之间磨擦的润滑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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